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0號
原 告 冠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錦龍
訴訟代理人 湯旻潤
被 告 吳聰億
律師即林許玉盼之
遺產管理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00,000元(即
系爭200股
股份之股款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
書記官 楊金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