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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工程保固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  告 峻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仁德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紅樹營造有限公司等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8,53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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