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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  告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      洪韻婷律師 被   告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凱 被   告 洪敏祥       梅傑林       江禾豐       邱崇喆       冠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禮誠 被   告 林雅珍       賴汝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224,0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2,0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俞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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