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3號
原 告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冠如
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
律師
洪韻婷律師
被 告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智凱
被 告 洪敏祥
梅傑林
江禾豐
邱崇喆
冠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葉禮誠
被 告 林雅珍
賴汝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224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02,0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何俞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