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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   告 柯圓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2,364,10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4,46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呂偵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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