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7號
原 告 展新電梯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松路
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盈隆營造有限公司、王文
隆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764號),
惟被告均已於
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
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台幣(下同)1,046,1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
徵
裁判費11,39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10,89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
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楊金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