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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  告 展新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松路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盈隆營造有限公司、王文 隆發支付命令(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764號),惟被告均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 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(下同)1,046,1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 徵裁判費11,39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繳10,89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金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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