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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  告 溪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珊 送達代收人 陳靈 被   告 張佳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(民國101年度司促字第877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: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台幣(下 同)3,88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9,41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38,91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,912 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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