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8號
原 告 溪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慧珊
送達代收人 陳靈
被 告 張佳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
(民國101年度司促字第8774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: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台幣(下
同)3,88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
裁判
費39,41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
審裁判費38,91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,912
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