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  告 冠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盈隆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,222,24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,177元,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2,677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