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1號
原 告 冠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秀雲
上列原告與
被告盈隆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
聲
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,222,244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為13,177元,扣除原
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2,677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