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8號
原 告 漢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倩如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天誠衛星車隊有限公司、陳金明間請求給付貨款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519,2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,6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