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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  告 漢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倩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誠衛星車隊有限公司、陳金明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19,2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,6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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