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91號
原 告 捷揚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成
上列
當事人與甫遠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481,676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,7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