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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 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銅安企業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(101年度司促字第870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  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   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 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63,600元,依民事   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裁判費7,270元,扣除前繳   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77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 黃炫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呂偵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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