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10號
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加藤匠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銅安企業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(101年度司促字第8702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
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63,600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
裁判費7,27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770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呂偵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