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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  告 築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嘉賢 被   告 紀秉君           3樓之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91,400元(計算式: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4,600元×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9平方 公尺=491,40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 5  月  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繳裁判費1,000元,並附 抗告狀繕本)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 5  月  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俞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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