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70號
原 告 張振豐
法定
代理人 詹英嬌
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
律師
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
被告基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3,739,54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,026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