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71號
原 告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玉佩
上列原告與
被告詠合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713,74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其餘關於裁定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何俞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