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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6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  告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佩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合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713,74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其餘關於裁定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何俞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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