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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  告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韻婷律師 原告與被告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8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0,224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等 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,024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楊月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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