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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7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   告   牛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 張基成 訴訟代理人   蕭慶鈴 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利世貿易有限公司及戴真梅間請求返還價金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 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為「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50,000元,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」,此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50,000元;備位訴之聲明為「被告應交付原 告型號PST-2486之高感度工業內視鏡68組。」,此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748,000元 (計算式:11,000元×68組=748,000元), 依首揭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先位聲明定之,即核定 為7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月 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月 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洪千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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