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33號
原 告 牛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基成
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百利世貿易有限公司及戴真梅間請求返還價金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
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
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原告先位
訴之聲明為「被
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50,000元,及自
起訴狀送達之
翌
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」,此部
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50,000元;備位訴之聲明為「被告應交付原
告型號PST-2486之高感度工業內視鏡68組。」,此部分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748,000元 (計算式:11,000元×68組=748,000元),
依
首揭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先位聲明定之,即核定
為7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洪千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