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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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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  告 威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亮杉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   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,   惟被告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 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  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萬4000元,應繳裁      判費新臺幣70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     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6550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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