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6號
原 告 威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亮杉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
等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萬4000元,應繳
裁
判費新臺幣70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
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6550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張珮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