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62號
原 告 呂禮滄
原 告 呂羅峰鴦
被 告 明華被服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寶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攤位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
自承在
起訴狀內,故本院核定為新臺幣
1萬56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珮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