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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7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  告 呂禮滄 原   告 呂羅峰鴦 被   告 明華被服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攤位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自承起訴狀內,故本院核定為新臺幣 1萬56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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