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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  告 淨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77萬 133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72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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