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78號
原 告 淨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碧梅
上列原告與
被告全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77萬
133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72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珮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