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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  告 辰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鈺慧 上列當事人被告台中市清水國民中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1,065,0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,5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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