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81號
原 告 辰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鈺慧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台中市清水國民中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1,065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,5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