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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   告 徐福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2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呂偵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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