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82號
原 告 徐福秀
上列原告與
被告健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2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2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呂偵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