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85號
原 告 瑋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宇諒
被 告 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看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01年
度司促字第15353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603,68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6,6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
1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
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