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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  告 佳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慧 送達代收人 張舷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德機械精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23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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