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01號
原 告 佳星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淑慧
送達代收人 張舷純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丞德機械精業有限公司等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23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