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14號
原 告 尚憶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淑惠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皇佑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(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764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67,73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3、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,應繳
裁判費
19,513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19,013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楊月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