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39號
原 告 方大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嘉松
上列原告與
被告舜宏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82,06
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78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司立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