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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度補字第856號 原   告 廣元門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元仁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展華營造有  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007號),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   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  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   駁回原告之訴: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依民事  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裁判費10,900元,扣除前繳支  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400元。 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,補正起訴準備書狀,表明下列   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(應附繕本或影本):    當事人法定代理人。    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    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俞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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