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度補字第856號
原 告 廣元門窗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元仁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展華營造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007號)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
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
裁判費10,90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400元。
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,補正起訴
準備書狀,表明下列
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(應附
繕本或影本):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
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
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何俞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