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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8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59號 原   告 全面性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之7 法定代理人 廖禎松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展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   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展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  被告展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 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 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,應繳裁判費      新臺幣6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    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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