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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8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  告 達林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36號 法定代理人 龔尾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文德即寶弘水電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3,69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,5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振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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