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86號
原 告 達林工程有限公司
36號
法定
代理人 龔尾
上列原告與
被告梁文德即寶弘水電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3,691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,5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趙振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