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87號
原 告 香港商.鼎茂有限公司(MX INDUSTRIES LTD.)
X ROAD CENTRAL, CENTRAL, HONG KO
NG
法定
代理人 張妙如
被 告 錄頂座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家銓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:⑴原告第1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11,000元,⑵原告
第2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9,230元,
參照原告起訴日即民國
101年6月6日臺灣銀行美元即期賣出匯率為1美元折算新台幣29.9
4元,故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5,746元(計算式:29.94×
19230=575746.2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共計新臺幣786,746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,59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8,59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