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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8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  告 香港商.鼎茂有限公司(MX INDUSTRIES LTD.)             X ROAD CENTRAL, CENTRAL, HONG KO             NG 法定代理人 張妙如 被   告 錄頂座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經查:⑴原告第1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11,000元,⑵原告 第2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9,230元,參照原告起訴日即民國 101年6月6日臺灣銀行美元即期賣出匯率為1美元折算新台幣29.9 4元,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5,746元(計算式:29.94× 19230=575746.2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共計新臺幣786,746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,59 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8,59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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