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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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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9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  告 立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呂幸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素煌發支付命令   (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17551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 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501,000 元,應   繳裁判費25,84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   應補繳25,3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 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  回其訴。 二、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,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,表明   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(應附繕本或影本),並以繕本   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:     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     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     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詩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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