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27號
原 告 立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呂幸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陳素煌發
支付命令
(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17551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501,000 元,應
繳
裁判費25,84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
應補繳25,3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。
二、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,應補正起訴
準備書狀,表明
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(應附
繕本或影本),並以繕本
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:
㈠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
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
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詩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