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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9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  告 吳英淑             號8樓之1 訴訟代理人 聶文鐘             號8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馨雅建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:應查報關於請求「壁癌瑕疵擔保延 為五年」之訴訟標的價額,並連同所請求之新臺幣(下同)90萬 元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(參照本裁定附表)補繳 裁判費;又原告關於請求「壁癌瑕疵擔保延為五年」之訴訟標的 價額如無法查報,亦請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等相關規定逕 以165萬元計算,連同所請求之90萬元合計為255萬元,則原告應 補繳之裁判費為26,245元。原告如未依期查報上開訴訟標的價額 並補繳相關裁判費用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附表: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(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) 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振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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