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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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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9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  告 久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定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泉吊車起重行即郭志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2,030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1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金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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