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67號
原 告 陳明煌
訴訟
代理人 林見軍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麒翔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張珮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