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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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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9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  告 陳明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麒翔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萬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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