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93號
原 告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玉佩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2段815之5號
本件原告與
被告鈞龍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6,934,84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,706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廖曉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