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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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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  告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佩 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2段815之5號 本件原告與被告鈞龍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6,934,84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,706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年  7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年  7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曉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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