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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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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1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炳潤       胡婷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傑米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雅 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7月16日 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1,095,26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,835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月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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