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40號
上 訴 人 美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曜廷
被
上訴人 楊杰霖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140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,000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6,7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