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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1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140號 上 訴 人 美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曜廷 被 上訴人 楊杰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140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,000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,7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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