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24號
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加藤匠
送達代收人 陳奎百
被 告 銅安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張金環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5
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1年
4月2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今仍
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