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61號
原 告 林見和
被 告 亞新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麗月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身分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,
惟原告未據繳
納應補繳之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
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5月24 日
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
可憑。
三、惟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
可
稽,則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
予以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張珮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