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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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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2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東身分不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61號 原   告 林見和 被   告 亞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身分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,惟原告未據繳 納應補繳之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5月24 日 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。 三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 稽,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珮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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