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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9號 原   告 張麗虹 被   告 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為私法人,其營業所係在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2 段232號10樓」,此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,則依前 引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,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屬違誤,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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