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9號
原 告 張麗虹
被 告 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嚴立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對於私法人
或其他得為
訴訟代理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
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條第2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為私法人,其營業所係在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2
段232號10樓」,此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在卷
可稽,則依前
引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,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屬違誤,
爰依職
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楊金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