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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2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291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羅布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世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震佳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: 一、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  幣(下同)46,050元(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,000,   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,0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),  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二、補正上訴理由。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、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(  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)。 ㈡、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。 ㈢、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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