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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3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323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和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茂盛 人           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明森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323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5萬元(其中上訴聲明第一項 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,即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 定之。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,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 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150萬元。是以上訴訴之聲明第一項之 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,另關於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 項,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萬元,合計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 額為665萬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,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柏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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