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8號
原 告 牛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基成
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
律師
被 告 百利世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戴真梅
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第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
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,民事訴
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準此,
兩造當事人如已合意定第一審
管轄法院、並具備
上開法條所規定之要件者,當事人及法院
均應受其
拘束,除
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
適
用。
經查,本件依
起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,原告應係基於
給
付遲延之
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價金等,而本件兩造合意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有移轉管轄
聲請狀在卷
可稽,是依
前開說明意旨,本件訴訟自應優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
,
爰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兩造當事人
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司立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