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
及
反訴原告 士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程春海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
及
反訴被告 陳秀娥即金帝五金行
上列上訴人士發企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金帝五金行即陳秀娥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988,715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6,18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
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,逾期不繳上
訴裁判費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劉美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