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8號
原 告 王海參
王文宏
王玉芳
王文良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廖健智
律師
複 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
被 告 邱玲志
健橋健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賴佳虹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錢守澤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上
午上午11時30分,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
附記:
請原告就主張
民法第193條第1項部分,說明被告違反餵藥義
務乙節,所主張之受害人究為何人?並請確認是否另有主張
債務不履行之
法律關係,如有契約當事人究為何人?並請說
明清楚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