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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538號 原   告 王海參       王文宏       王玉芳       王文良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複 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被   告 邱玲志       健橋健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佳虹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錢守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上 午上午11時30分,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附記: 請原告就主張民法第193條第1項部分,說明被告違反餵藥義 務乙節,所主張之受害人究為何人?並請確認是否另有主張 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,如有契約當事人究為何人?並請說 明清楚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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