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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5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海參       王文宏       王玉芳       王文良 被上訴人即 被   告 邱玲志       健橋健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佳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惟上訴人之 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:「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(亦即就 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,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;其 不服部分,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)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,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惠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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