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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9號 原   告 陳約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 潘曉琪 被   告 康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蒂瑞娜 訴訟代理人 王昌鑫律師 複代理人  張幸茵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,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附註: 被告應就抵銷抗辯部分,具狀補充說明下列事項,暨提出相關證 據資料(如係外文資料,請併提出中譯文件)。 ⑴就被告抗辯因登美陸公司交付之鞋子品質不良,致被告遭客戶 KOHLS公司、SEARS公司索賠乙節,請提出經公正第三方檢測結 果之證明文件。 ⑵被告應舉證證明其與訴外人BBC INTERNATIONAL LLC公司間, 究存在何法律關係?為何訴外人BBC INTERNATIONAL LLC公司 遭客戶KOHLS公司、SEARS公司索賠,被告卻得對原告為抵銷抗 辯?並舉證證明被告確已賠付,而受有損害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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