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9號
原 告 陳約
訴訟
代理人 周仲鼎
律師
複代理人 潘曉琪
被 告 康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辛蒂瑞娜
訴訟代理人 王昌鑫律師
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
上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,
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附註:
被告應就抵銷
抗辯部分,具狀補充說明下列事項,
暨提出相關證
據資料(如係外文資料,請併提出中譯文件)。
⑴就被告抗辯因登美陸公司交付之鞋子品質不良,致被告遭客戶
KOHLS公司、SEARS公司索賠乙節,請提出經公正第三方檢測結
果之證明文件。
⑵被告應舉證證明其與訴外人BBC INTERNATIONAL LLC公司間,
究存在何
法律關係?為何訴外人BBC INTERNATIONAL LLC公司
遭客戶KOHLS公司、SEARS公司索賠,被告卻得對原告為
抵銷抗
辯?並舉證證明被告確已賠付,而受有損害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