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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6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622號 上 訴 人 金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敏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欣輸送機械有限公司間,因101年度訴 字第1622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2,11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 9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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