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22號
上 訴 人 金沛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敏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欣輸送機械有限公司間,因101年度訴
字第1622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2,11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0,
9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