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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6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695號 原   告 香港商.鼎茂有限公司(MX INDUSTRIES LTD.) 法定代理人 張妙如  號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代理人  林俊賢律師 被   告 錄頂座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銓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複代理人  孫興啟 上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2 月26日下午3時40分,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兩造如 有和解意願,請兩造本人到庭,並提出書面和解方案,繕本逕寄 對造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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