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95號
原 告 香港商.鼎茂有限公司(MX INDUSTRIES LTD.)
法定
代理人 張妙如
號
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
律師
複代理人 林俊賢律師
被 告 錄頂座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家銓
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
複代理人 孫興啟
上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2
月26日下午3時40分,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兩造如
有和解意願,請兩造本人到庭,並提出書面和解方案,
繕本逕寄
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張齡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