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80號
原 告 嘉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水秀
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
律師
被 告 永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金鋒
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
當事人間返還借用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101年9月24日下午3時10分,在本
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廖曉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