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8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用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80號 原   告 嘉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水秀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被   告 永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鋒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借用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01年9月24日下午3時10分,在本 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曉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