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83號
原 告 尚憶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淑惠
被 告 皇佑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清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01年度司促字第16764
號)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聲明
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
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該裁定已於101年6月7日送達
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為不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