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2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陳素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0,000
元,應徵
裁判費11,4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
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1,40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